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医保稽(周)罚处字〔2023〕第212023001号)

发布时间: 2023-01-12 16:10 来源: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当事人:周宁县纯池镇三门桥村卫生所

  地  址:周宁县纯池镇三门桥村东兴街54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性质: 营利性   非营利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

  联系方式:***********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有下列违法事实:违反国家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偿规定,为村民开具虚假药品处方并上传医保报销系统,虚构门诊诊疗行为,将每人年封顶补偿人民币50元的城乡医保补贴用于购买非报销药品等,共骗取医保基金8621.38元。

  以上事实有周宁县检察院移交材料、询问笔录为证,证据确凿。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2月21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骗取金额二倍进行罚款,罚款人民币17242.76元(壹万柒仟贰佰肆拾贰元柒角陆分)。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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