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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千名代表访民情听民声办实事”活动征集第51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2-10-17 15:42 来源: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黄振荣:

  您好!

  您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千名代表访民情听民声办实事”活动中提出的“关于解决新农合价格不断上调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保费上涨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及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之医疗技术水平提升、医保目录扩大、医保待遇稳步提高等多种因素影响,医疗费用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医保基金支出相应呈持续增长态势。因此,为维系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基本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国家层面对城乡居民医保保费标准统一实行了逐年动态上调,以保障当年度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刚性支出需求,因此,确实存在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医保保费标准逐年上涨的问题。

  但需要和您说明的是,城乡居民医保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政府与个人共同承担的筹资方式,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个人缴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标准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仅承担约1/3,另外的2/3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如2013-2021年同步配套的财政补助标准每年分别为280元、320元、380元、420元、450元、490元、520元、550元、580元,2022年财政补助已达到610元。在提高政府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个人缴费标准的适当增加有助于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分配机制逐步趋于合理,进一步加强制度保障能力。

  在制定个人缴费标准方面,根据现行规定,每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的最低标准是由国家、省级层面统一制定,市级层面结合各地情况统筹确定当地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定最低标准。从财政负担能力和群众承受能力出发,一直以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包括个人缴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标准已均按照国家、省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以最大程度减轻人民群众缴费负担。

  二、关于出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相关政策,解决保费上涨,减轻农村群众负担问题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参保个人缴费负担问题,我市于2018年4月出台《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宁医保局〔2018〕85号),明确对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以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负担,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此外,各县级政府也结合各地实际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残疾人,经有关部门审核报送后也享有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额资助参保待遇,减轻其缴费负担。

  三、关于设置多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产品建议

  您提出的“设置多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产品,让农村群众根据自身家庭条件选择不同价位的医保产品”的建议,对解决城乡居民经济收入水平的现实差距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过渡性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但鉴于目前国家已在统一建立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出台《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在基本医保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基金支付范围等方面以清单形式予以统一规范,并规定“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应该说,统一的医保制度也是医保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原则的体现,因此,您所提建议在市级层面实施存在较大难度,请您理解。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听取吸收代表意见建议,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会同财政部门构建稳健可持续的医保筹资运行机制,同时,围绕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在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前提下,审慎论证并适时推动城乡参保群众医保待遇进一步提升,更好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衷心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玉良

  联 系 人:魏鸿煜

  联系电话:2880187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2 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