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2021〕1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我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宁德树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蕉北树德堂中医综合诊所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为宁德市医保定点单位,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中止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鹤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等7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解除与福建省金泰康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医务室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协议关系不再存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宁德市2家新增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宁德市7家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3.宁德市5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