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 察 公 告

  根据党中央巡视巡察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经宁德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24年2月28日起,对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开展常规巡察,巡察时间30天左右。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要求和巡察工作职责,宁德市委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巡察期间,为方便广大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设立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635217642,正常上班时间接听;   邮政信箱:宁德市A099号邮箱;   联系信箱设宁德市医保局办公大楼一楼大厅右侧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对巡视巡察干部的纪律和作风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巡察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请广大干部群众对市委巡察组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93-2789901,正常上班时间受理。   中共宁德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查看详情]

巡 察 公 告

  根据党中央巡视巡察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经宁德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24年2月28日起,对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开展常规巡察,巡察时间30天左右。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要求和巡察工作职责,宁德市委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巡察期间,为方便广大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设立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635217642,正常上班时间接听;   邮政信箱:宁德市A099号邮箱;   联系信箱设宁德市医保局办公大楼一楼大厅右侧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对巡视巡察干部的纪律和作风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巡察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请广大干部群众对市委巡察组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93-2789901,正常上班时间受理。   中共宁德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查看详情]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医保管理部,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我省待遇清单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10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市级医院由60%调整为65%、市外医院由50%调整为55%,基层医院、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保持不变。   二、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与相关经办服务调整,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调整如期执行,确保群众待遇落实到位。   三、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新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突出宣传重点,把利好政策的有效落实作为政策宣传的落脚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并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工作。        本文件有效期10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        [查看详情]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试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满足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到高等级医院就医需求,2023年12月29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试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的通知》(闽医保〔2023〕110号),在国家待遇清单政策框架内探索精准分类优化待遇保障,我局结合实际,对省级文件进一步细化,为充分保障我市参保群众就医需求和合理基本医保待遇,结合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对于低等级医疗机构部分暂不具备开展条件的疾病诊治,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至高等级医院就医或转外就医的,实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试行范围。本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统筹区高等级医院就医或转省内其他统筹区高等级医院就医的,发生分类精准保障诊治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   (二)明确待遇标准。一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住院待遇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费用,按照市内县级医院的报销待遇执行。在省内其他统筹区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属于住院待遇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费用,按照市内市级医院的报销待遇执行;对于转外就医属于住院分类精准保障疾病诊治范围按DRG收付费结算的,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二是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住院待遇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费用,按照市内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待遇执行。在省内其他统筹区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属于住院待遇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费用,按照市内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待遇执行;省内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安置地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上述费用,按照参保地同等级医疗机构待遇执行。对于转外就医属于住院分类精准保障疾病诊治范围按DRG收付费结算的,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加强管理与服务。一是明确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遴选,按批推出、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双向调节。二是参保人员符合就医规定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执行时间   2024年3月1日执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