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市、区)医保管理部,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司其职,确保落实到位。市、县两级医保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要加强医疗保障基金审核结算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年度考核等范围,并依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定期向同级医保行政部门报送处理情况。各县(市、区)卫健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记分与处理情况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签署承诺书等形式作出服务承诺,动态维护本机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形成“一医一档”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把关相关人员的资格取得,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宽严相济,确保处置到位。市、县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医保部门有关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对于医疗保障领域的一般违法、违规、违约情形,推行自查自纠不纳入处罚、自查不到位从严处罚机制。对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自查自纠主动退回医保基金并整改到位的,不再予以违约金处置和行政处罚;对《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发生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不纳入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初次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属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情形的,可以不予记分。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责任人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采取分别记分并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对主动交代情况、如实说明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轻记分或者减轻一档记分;对强迫或者教唆他人违法违规、拒不配合、存在主观故意、拒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重记分或者加重一档记分。
三、信息互通,确保监督到位。市、县两级医保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依部门职责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将查处的涉及记分情形的违法行为通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完善相关通报机制,灵活应用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体系,切实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