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宁医保古处罚﹝2024﹞4号 | 古田东区医院涉嫌医保基金违法使用案 | 古田东区医院 | 9****************A | 叶*端 | 当事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过度检查、串换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分解项目收费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2月2日 |
| 2 | 宁医保古处罚〔2024〕5号 | 古田县中医院涉嫌医保基金违法使用案 | 古田县中医院 | 1****************C | 刘*开 | 当事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标准收费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2月2日 |
| 3 | 宁医保周处罚﹝2024﹞1号 | 周宁县萌源卫生分院涉嫌超标准收费违规行为案 | 周宁县萌源卫生分院 | 1***************L | 阮*灵 | 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2841.87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的《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点第二档标准:“造成基金损失不足10万元且在责令退回期限内足额退回,按照1倍标准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2841.87元的1倍标准,即52841.87元的罚款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