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宁医保蕉处罚〔2024〕1号 | 宁德安和妇产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宁德安和妇产医院 | 91*************511 | 黄*德 | 当事人2022年6月1日-202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3月4日 |
| 2 | 宁医保蕉处罚〔2024〕2号 |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宁德眼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宁德眼科医院 | 91*************F8F | 陈*东 | 当事人2022年6月1日-202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如下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3月4日 |
| 3 | 宁医保蕉处罚〔2024〕3号 | 宁德蕉城金北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宁德蕉城金北医院 | 91*************M6C | 彭*玉 | 当事人2022年6月1日-202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如下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3月4日 |
| 4 | 宁医保蕉处罚〔2024〕4号 | 宁德四四二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宁德四四二医院 | 12*************04G | 卓* | 当事人2022年6月1日-202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如下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3月4日 |
| 5 | 宁医保蕉处罚〔2024〕5号 | 宁德爱尔眼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宁德爱尔眼科医院 | 91*************W8G | 胡* | 当事人2022年6月1日-202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3月4日 |
| 6 | 宁医保寿处罚〔2024〕1号 | 寿宁县南阳中心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寿宁县南阳中心卫生院 | 123************753 | 卢* | 当事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