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宁医保柘处罚〔2024〕1号 | 柘荣县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柘荣县医院 | 123...............848X | 王*涛 | 柘荣县医院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分解项目收费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10-24 |
| 2 | 宁医保霞处罚〔2024〕20号 | 霞浦县三沙中心卫生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三沙中心卫生院 | 123...............349R | 李* | 当事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不按规定的支付范围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10-18 |
| 3 | 宁医保霞处罚〔2024〕19号 | 霞浦县三沙中心卫生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三沙中心卫生院 | 123...............349R | 李* | 当事人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不按规定的支付范围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10-18 |
| 4 | 宁医保霞处罚〔2024〕18号 | 霞浦县牙城中心卫生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牙城中心卫生院 | 123...............373A | 陈*光 | 当事人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不按规定的支付范围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10-18 |
| 5 | 宁医保霞处罚〔2024〕17号 | 霞浦县北壁卫生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北壁卫生院 | 123...............325J | 张*振 | 当事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不按规定的支付范围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10-18 |
| 6 | 宁医保周处罚﹝2024﹞2号 | 周宁爱康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周宁爱康医院 | 913...............HJ0P | 王*婵 | 当事人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复收费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10-14 |
| 7 | 宁医保周处罚﹝2024﹞3号 | 周宁爱康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周宁爱康医院 | 913...............HJ0P | 王*婵 | 当事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过度诊疗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10-15 |
| 8 | 宁医保霞处罚〔2024〕21号 | 霞浦县妇幼保健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妇幼保健院 | 123...............3147 | 钟*发 | 当事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存在不按规定的支付范围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