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宁医保霞处罚〔2025〕1号 | 霞浦县松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松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23............95G | 谢*秋 | 当事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量开药、超标准收费、串换医用耗材、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1/10 |
| 2 | 宁医保霞处罚〔2025〕2号 | 霞浦县松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松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23............34F | 占*金 | 当事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1/10 |
| 3 | 宁医保霞处罚〔2025〕3号 | 霞浦县溪南中心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溪南中心卫生院 | 123............57L | 江*峰 | 当事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过度检查、重复收费、串换医用耗材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1/10 |
| 4 | 宁医保霞处罚〔2025〕4号 | 霞浦县溪南中心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溪南中心卫生院 | 123............57L | 江*峰 | 当事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医用耗材、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1/10 |
| 5 | 宁医保霞处罚〔2025〕5号 | 霞浦县下浒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下浒卫生院 | 123............65F | 陈* | 当事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1/10 |
| 6 | 宁医保霞处罚〔2025〕6号 | 霞浦县下浒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霞浦县下浒卫生院 | 123............65F | 陈* | 当事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医用耗材、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