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和日期 |
| 1 | 宁医保屏处罚﹝2025﹞02号 | 屏南县岭下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屏南县岭下卫生院 | 123.............95D | 杨*玉 | 屏南县岭下卫生院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05-30 |
| 2 | 宁医保蕉处罚﹝2025﹞1号 |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宁德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宁德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913.............F8F | 陈*东 |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宁德眼科医院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05-08 |
| 3 | 宁医保蕉处罚﹝2025﹞2号 | 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 | 123.............90U | 左*禧 | 宁德人民医院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过度检查、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05-08 |
| 4 | 宁医保蕉处罚﹝2025﹞3号 | 宁德金北医院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宁德金北医院有限公司 | 913.............M6C | 彭*玉 | 宁德蕉城金北医院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05-08 |
| 5 | 宁医保蕉处罚﹝2025﹞4号 | 宁德安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宁德安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 913.............511 | 黄*德 | 宁德安和妇产医院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串换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05-08 |
| 6 | 宁医保蕉处罚﹝2025﹞5号 | 宁德四四二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宁德四四二医院 | 121.............54P | 卓* | 宁德四四二医院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05-16 |
| 7 | 宁医保蕉处罚﹝2025﹞6号 | 宁德市悬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东侨中医门诊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 宁德市悬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东侨中医门诊部 | 913.............Q4G | 胡*建 | 宁德市悬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东侨中医门诊部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2025-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