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日期 |
| 1 | 宁医保霞处罚〔2025〕25号 | 霞浦康明医院 | 913............379 | 张*平 | 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分解住院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5-09-16 |
| 2 | 宁医保霞处罚〔2025〕26号 | 霞浦青松护理院 | 523............65C | 陈*爱 | 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5-09-16 |
| 3 | 宁医保霞处罚〔2025〕27号 | 霞浦县松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23............95G | 谢*秋 | 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违反诊疗规范超量开药、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5-09-16 |
| 4 | 宁医保霞处罚〔2025〕28号 | 霞浦县溪南中心卫生院 | 123............57L | 江*峰 | 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5-09-16 |
| 5 | 宁医保霞处罚〔2025〕29号 | 福建霞浦福宁医院 | 523............71Y | 林*良 | 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5-09-16 |
| 6 | 宁医保处罚〔2025〕02号 | 宁德市中医院 | 123............959 | 卓* | 当事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5/09/05 |
| 7 | 宁医保处罚〔2025〕03号 | 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宁德市医院) | 123............79K | 吴*辉 |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5/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