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对象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日期 |
| 1 | 宁医保霞处罚〔2025〕30号 | 霞浦县第三医院 | 123............4XG | 蔡* | 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3-11-26 |
| 2 | 宁医保霞处罚〔2025〕31号 | 霞浦县妇幼保健院 | 123............147 | 钟*发 | 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3-11-26 |
| 3 | 宁医保霞处罚〔2025〕32号 | 霞浦县下浒卫生院 | 123............65F | 陈* | 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3-11-26 |
| 4 | 宁医保霞处罚〔2025〕33号 | 霞浦县牙城中心卫生院 | 123............73A | 陈*光 | 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3-11-26 |
| 5 | 宁医保古处罚〔2025〕3号 | 曾*、陈* | / | 曾宁 | 当事人在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通过隐瞒参保人陈*银在工作中受伤事实,联合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5-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