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建立完善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器官移植环节手术及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号)《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83号)以及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环节手术及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整合我市器官移植环节手术及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我市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设立“心脏移植术”等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全市公立医院价格(附件1)。
2.修订“角膜移植术(干细胞移植)”等价格项目2项(附件2)。
3.停用“心肺移植术”等3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我市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产前常规检查”等3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全市公立医院价格(附件4)。
2.停用“产前检查”等36项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5)。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环节手术及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1.宁德市规范器官移植环节手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全市公立医院价格表
2.宁德市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宁德市停用器官移植环节手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宁德市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全市公立医院价格表
5.宁德市停用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