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8-12 08:51 来源: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管理部,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宁德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服务行为,优化医保资源配置,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和《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医保规〔202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评定原则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星级评定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动态管理、奖优罚劣、激励约束、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星级评定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星级评价”双轨制,总分150分。

  (一)年度绩效考核(100分):依据年度绩效考核《宁德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绩效考核评分表》执行,重点考核定点协议履行情况、医保基金使用合规性、药品管理、服务质量等指标;

  (二)星级评价(50分):按照《宁德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分表》(附件)执行,重点考核经营稳定性、环境设施、服务规模等维度。

  第五条 星级评定等级划分

  (一)五星级:总分≥145分,且年度绩效考核≥95分;

  (二)四星级:140分≤总分<145分,且年度绩效考核≥90分;

  (三)三星级:130分≤总分<140分,且年度绩效考核≥85分;

  (四)二星级:120分≤总分<130分,及年度绩效考核<85分总分≥130的;

  (五)一星级:总分<120分。

  第六条 区域服务保障

  为优化医保服务布局,避免服务盲区和提升薄弱区域服务能力,对特定区域药店给予政策倾斜。以医保定点的药店店址为中心,导航指引步行1000米半径范围内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的区域,以及乡镇农村等医保服务相对薄弱区域的定点零售药店,在满足相应年度绩效考核分数要求下(年度绩效考核≥85分),直接评定为三星及以上(低于三星级的按三星级评定,高于三星级的按实际星级评定)。

  第七条 限制性条款

  当年度新增准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参与星级评定;当年度申请解除或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不参与星级评定;当年度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直接评定为一星。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评定周期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原则上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评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启动与实施:星级评定工作与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由医保管理部同步启动、合并实施;

  (二)审议与决策:评定结果经医保管理部门集体审议通过;

  (三)公示与公布:对审议通过的评定结果公示5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动态调整机制

  (一)星级有效期为1年;

  (二)定点零售药店连续两年评为一星级或连续三年评为二星级及以下的,医保管理部门应于评定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医保结算;完成年度结算后,不再续签该年度医保服务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及时发现星级评价工作的问题,并向上级医保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的定点药店取消评定资格,已获星级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解释。今后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宁德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