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现将有关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稳步提升我市职工医保待遇水平,按照省医保局有关指导意见,市医保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和结余情况,组织制定了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调整方案,以进一步提升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增强职工参保群体医疗保障获得感。
(二)制定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等文件。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在局务会议议定后,局基金科即按流程开展意见征集。经书面向市财政部门、市县两级医保部门(含经办机构)征求意见,并于我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6月11日,共收到上述部门(单位)11份书面反馈,均反馈无意见;收到社会面意见建议3条,均表示肯定与支持。
(三)会议研究情况:就我市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调整方案,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经局务会议研究议定,6月13日通过局党组会议审议议定。
(四)请示与批复情况:按照5月30日局务会议定方案,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就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调整方案书面请示报省医保局(宁医保〔2024〕42号),2023年6月12日,省医保局发函批复(闽医保函〔2024〕114号),原则同意我局调整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
(五)法审情况:于2024年6月13日通过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1.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按病种和DRG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各3个百分点。调整后,按病种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在职人员78%、退休人员83%,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属A档医院)确定为在职人员73%、退休人员78%,省属B档医院确定为在职人员78%、退休人员83%。按DRG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确定为:在职人员73%、退休人员78%。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患者按病种和DRG收付费结算住院费用,在进入大病段后,按照大病保险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统一提升至95%。
3.提升在职、退休城镇职工转省外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各2个百分点,分别达到87%、92%。
本通知文件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