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生育率走低的社会背景下,调整我市基本医保住院分娩待遇,对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高医保服务效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二)制定依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69号)等文件精神。
二、制定过程
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会议研究审定并请示上级,于2025年12月4日正式印发《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德市基本医保住院分娩报销政策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医疗机构等级不同,提升基本医保参保人宁德市内住院分娩报销比例。调整前,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在职人员住院分娩报销比例为:三级90%、二级91%、一级92%;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分娩报销比例为:市级65%、市级中医院67%、县级83%、县级中医院85%、乡镇级90%。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分娩报销比例提升至:三级94%,二级及以下100%;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分娩报销比例提升至:市级75%、县级90%、乡镇级100%。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