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已基本满足我市参保人员购药需求,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定点零售药店布局,提高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购药服务需求,我市拟于近期开展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资源配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稳妥推进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资源配置工作,自2025年3月1日起暂停受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业务,待我市医保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出台后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二、在2025年3月1日前已受理且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按原规定在3月底前完成现场评估,评估合格且公示通过的,纳入协议管理;评估不合格或公示未通过的,待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出台后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