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医保〔2019〕32号

市医管中心,各县(市、区)医保管理部:

  按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3〕355号)精神,为简化参保手续,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经研究,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对象及范围在原闽劳社文〔2003〕355号文件和《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新型职业农民对象。同时,全市医保业务窗口对新型职业农民申请参保的,应予以现场即时办结。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居住在农村或集镇的农业从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材料简化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参保人员身份证。

  三、年度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中途转移至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转移前医疗待遇按城乡居民医保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执行,转移后医疗待遇按城镇职工医保及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执行。转移后有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待遇,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期间医疗费用累计进入城镇职工医保及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报销。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费年限的要求,按照《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5〕328号)执行。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已参加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的,提供退休审批表、基本养老金计算表(或其他可证明养老金具体数额的相关材料),其个账划拨基数以养老金发放标准计算;未参加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个账划拨基数以我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计算。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