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
宁医保规〔2024〕7号

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医保管理部,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我省待遇清单制度,鼓励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6月18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县级医疗机构提升3个百分点(达到83%),市内市、县两级中医院在同级医院的基础上再提升2个百分点(市级达到67%,县级达到85%)。

  二、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与相关经办服务调整,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调整如期执行,确保群众待遇落实到位。 

  三、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做好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突出宣传重点,把利好政策的有效落实作为政策宣传的落脚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并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工作。     

  本文件有效期10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