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宁德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起草背景
截至2024年12月,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占全市零售药店74.07%,已可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分布于城区,存在城区定点零售药店过于密集,而在偏远地区不足的服务不均衡情况。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9号),并结合我市各区域发展差异、参保人员数量和定点医疗机构分布等情况,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1〕1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9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布局优化引导,促进定点资源合理配置。
(二)资源配置目标。结合各区域发展差异、参保人员数量和定点医疗机构分布等情况,合理配置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资源,提高参保人员购药可及性、便利性,更好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三)资源配置办法。围绕“严控增量、提高质量、优化存量”,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占比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平均服务人数测算、公布当年度各县域定点零售药店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并开展定量(综合)评估;服务覆盖盲区、服务薄弱区域、购药高需求区域等三类区域在基础资源配置计划以外实行单列资源配置,实行定性评估。
(四)建立退出机制。医保经办机构每年组织各县经办机构考核小组对各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年度考核,并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同时进行评级,当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评为一星级或连续三年评为二星级及以下的,解除医保协议,促进定点零售药店提高医保服务水平。
本办法试行二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试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咨询单位: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0593-2880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