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诊所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医保待遇政策持续优化,在提升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的同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为加强诊所纳入医保定点的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升基金管理质效、提高医保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1〕1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医保办〔2025〕1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诊所纳入医保定点的医保基金服务结算范围仅限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二)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加强医保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监控等手段,强化医保基金运行监测,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本文件有效期5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单位: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0593-2880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