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暂行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6-04 17:48 来源: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近日,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宁德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宁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宁德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暂行方案》。

  二、制定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总额打包支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2022〕93 号)、《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质量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宁医保规〔2024〕3 号)、《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预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宁医保规〔2024〕10 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正向激励、分类考核”原则,深入两定机构开展医保基金绩效考核,督促医药机构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严格控费,切实提升医保基金使用质效。

  (二)分类实施考核。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考核协议履行、医疗质量、医疗服务量、诊疗规范、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付费方式相适应的成本控制等方面。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考核协议履行、服务能力、信息化建设和群众满意度等。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信息系统建设、药品供应保障、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三)规范考核流程。采取组建考核小组、两定机构开展自评、县级考核、市级考核、确定考核结果等步骤,优化考核流程,去除不必要的环节,如原县医共体采取县级考核,市级复核,现调整为配合市本级考核队伍共同完成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年度绩效考核评分。

  (四)加强结果应用。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5分及以上为优秀;85(含)-95分为良好;70(含)-85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于年底清算、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服务质量保证金返还及次年医保总额控制指标等。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各级相关部门政策出现调整,医药机构绩效考核指标发生变动,将另行下发专项通知予以明确。

  咨询单位: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0593-288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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