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表

发布时间: 2025-12-10 11:48 来源: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对象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日期
1 宁医保霞处罚〔2025〕30号 霞浦县第三医院 123............4XG 蔡* 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2023-11-26
2 宁医保霞处罚〔2025〕31号 霞浦县妇幼保健院 123............147 钟*发 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2023-11-26
3 宁医保霞处罚〔2025〕32号 霞浦县下浒卫生院 123............65F 陈* 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2023-11-26
4 宁医保霞处罚〔2025〕33号 霞浦县牙城中心卫生院 123............73A 陈*光 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2023-11-26
5 宁医保古处罚〔2025〕3号 曾*、陈* / 曾宁 当事人在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通过隐瞒参保人陈*银在工作中受伤事实,联合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主动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20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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