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流通)企业: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落实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闽医保函〔2023〕1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选结果于2023年7月27日起在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中选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制定中选药品采购计划,保障合理库存,提高配送效率;要及时对到货中选药品进行入库确认,完成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审核确认工作;要指导医务人员做好患者沟通宣传工作,在使用中选药品时不搞“一刀切”,耐心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
三、各集采药品配送企业应建立中选药品库存管控机制,设立动态警戒线,确保合理库存,对因中选企业原因导致中选药品供应不足的,应提前30天上报相关情况。严格按照配送要求提高配送能力,做到及时响应采购订单,确保配送到位。
四、医保部门要督促配送企业切实履行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责任,督促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货款统一代结算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监测,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