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263-0200-2024-00014
  • 发文字号: 宁医保函〔2024〕8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2024-02-27
  • 标    题: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采接续上海联盟福建集采品种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采接续上海联盟福建集采品种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医保函〔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3-05 10:16

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流通)企业: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采接续上海联盟福建集采品种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函〔2024〕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选结果于2024年3月7日起在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执行上海联盟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中选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制定中选药品采购计划,保障合理库存,提高配送效率;要及时对到货中选药品进行入库确认,完成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审核确认工作;要指导医务人员做好患者沟通宣传工作,在使用中选药品时不搞“一刀切”,耐心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国家药品集采接续上海联盟福建集采品种协议采购量。

  三、各集采药品配送企业应建立中选药品库存管控机制,设立动态警戒线,确保合理库存,对因中选企业原因导致中选药品供应不足的,应提前30天上报相关情况。严格按照配送要求提高配送能力,做到及时响应采购订单,确保配送到位。

  四、医保部门要督促配送企业切实履行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责任,督促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货款统一代结算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备供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监测,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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