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263-0200-2024-00027
  • 发文字号: 宁医保函〔2024〕16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2024-03-25
  • 标    题: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宁医保函〔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4-07 16:34
市卫健委:

  吴建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孤独症康复救助工作的建议》(以下简称《第1117号建议》)收悉,现将我单位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孤独症筛查相关医疗服务项目

  当前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中孤独症筛查相关项目为“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精神科C类量表测查”等。其中“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3)(包括:汉密尔顿焦虑量表、汉密尔顿抑郁量表、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临床总体印象量表(CGI)、简明心理状况测验(MMSE)、长谷川痴呆测验、儿童孤独行为检查量表、阿成贝切(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丹佛小儿智能发育筛查表、比奈智力测定(10岁以下))”收费标准为18元;“精神科C类量表测查(3)(包括:复合性国际诊断问卷(CIDI)、临床记忆测验、韦氏智力测验、神经心理测验、明尼苏达多相个性测验、韦氏智力测定(学前、学龄)、儿童发育量表(PEP))”收费标准为72元。此类项目均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市一级医疗服务项目权限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5号)文件规定:“ 六、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医疗机构及医保经办机构收费和稽核的依据。根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但不得改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规范内容。各公立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项目规范,不得分解收费项目,扩大加收范围或改变项目编码,并做好收费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当前,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的确定管理上,设区市一级医保部门执行上级目录规范,没有变更的权限,不能自行将相关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三、后续工作

  《第1117号建议》提出的“落实有关孤独症的医保政策,将复筛确诊的费用纳入医保范围”,涉及医保属性的变更,设区市一级医保部门没有权限。下一步,我局将就此积极与上级医保部门沟通,争取早日将相关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领导署名:陈玉良        

  联 系 人:黄  珊          

  联系电话:2880169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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