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263-0200-2024-00030
  • 发文字号: 宁医保函〔2024〕19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2024-03-25
  • 标    题: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宁医保函〔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4-04-07 16:51

市民政局:

  陆盛彪代表提出的《补齐养老短板加快规范老年介护行业发展的建议》(以下简称《第1010号建议》)收悉,现将我单位的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老年介护费用纳入医保的问题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  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老年介护属于本条款规定的“生活照护”范围,其产生的费用未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养老行业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情形也是这几年基金监管的工作重点。《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诈骗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224号)明确指出,要防止“看病”的钱被套用到“养老”上。鉴于此,“老年介护”相关费用不宜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二、关于上门服务费问题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3号)文件精神,2024年3月,我市新增上门服务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门服务费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含长途出诊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自主定价,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三、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权限问题

  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审批制。价格调整权在省医保局,新增项目审批权在国家医保局。设区市一级医保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上没有自主决定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是在省医保局领导下,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落实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工作。

  综上,第1010号建议所涉及的老年介护费用纳入医保体系,在目前国家医保法律政策框架下暂无法落实。

  领导署名:陈玉良

  联 系 人:黄  珊          

  联系电话:2880169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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