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263-0200-2024-00045
  • 发文字号: 宁医保函〔2024〕35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2024-05-09
  • 标    题: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47号建议的答复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47号建议的答复
宁医保函〔2024〕35号
发布时间:2024-05-23 10:13

林玉山代表:

  《关于将接种流感、肺炎疫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的建议》收悉,结合现行医保政策法规及医保部门职能,现答复如下: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的重大制度安排。“保基本”作为医保制度的重要原则写入《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基本医保制度“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当前基本医保制度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着力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社会保险法》明确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规定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国家、省医保待遇清单对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不予支付。”明确的保障边界,能确保有限的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实实在在提高参保群众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目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已涵盖预防接种,因此将接种流感、肺炎疫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报销范畴不符合当前国家、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为满足家庭预防接种需求,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按照省级工作部署,我市已于2020年7月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可通过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予以支付。下一步,我局将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按照国家、省医保待遇清单制度要求,结合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照医保部门职能定位,更好保障各类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权益,不断提升参保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领导署名:陈玉良

  联 系 人:陈  玮

  联系电话:0593-2079766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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