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263-0200-2024-00062
  • 发文字号: 宁医保函〔2024〕67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2024-06-24
  • 标    题: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0242072号提案的答复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0242072号提案的答复
宁医保函〔2024〕67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16:56

林旺、周雅英委员:

  《关于优化健康证办理和卫生检测服务的建议》(第20242072号)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同时,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及省级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3.应当由公共卫生承担的。……5.体育健身、养身保健消费、健康体检。”,明确健康体检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的重大制度安排。“保基本”作为医保制度的重要原则写入《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基本医保制度“保基本”的功能定位。考虑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基本医保筹资水平特别是居民的筹资水平较低,有限的医保基金应当要用于尽可能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近年来,我局已连续出台多项医保惠民政策,医保基金运行造压力持续加大,当前无论从政策层面和资金层面都不宜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参保人健康体检项目。

  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按需进行健康体检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为提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按照省医保局完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要求,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健康体检费用可由个人账户予以支付。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建议,继续按照国家、

  省级工作部署,夯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努力提升医保待遇水平,提高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

  领导署名:陈玉良

  联 系 人:吴文锋

  联系电话:0593-2880598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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