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ND00263-0200-2024-00068
- 发文字号: 宁医保函〔2024〕86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2024-07-23
- 标 题: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0243113号提案的答复
- 有 效 性: 有效
杨秀芳委员:
《关于提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待遇的建议》(第20243113)收悉,现将我局分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规范药品及检查价格
目前,宁德市所有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均执行药耗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并零差率销售(以下简称药耗零差率),这些医疗机构在药品和耗材的销售上价格是统一的,诊疗价格(包含检查检验和医疗服务等)按照医疗机构等级进行分级设置,分为三甲100%、三甲下90%、基层85%。部分不执行药耗零差率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有部分药耗销售加成(一般加成在15%左右),诊疗价格在公示后有自主定价权,医保支付标准参照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同时,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中“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等规定,宁德医保在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要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都应实行药物明码标价,并在适当位置告知,确保患者明明白白消费治疗。目前,相关内容纳入了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2024年市医保对4家市级医院及9家县域紧密型医共体考核中,此项均未发现明显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此项考核进一步推向全市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加强日常协议管理,督促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二、关于增设社区私人医保定点诊所
自2021年起,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统一了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范围及条件。符合2号令规定的机构类型并且满足医保准入相关条件的,无论公立还是民营均可自愿向医保部门提出纳入医保定点的申请。截至目前,我市已有定点民营医疗机构28家,为参保职工提供门诊服务。
三、关于社区私人医保定点诊所诊疗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健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应坚持因病施治原则,提供与其功能定位相符合的诊疗。社区私人医保定点诊所为参保人提供的诊疗服务(药品、打点滴、检查检验等),符合卫健及医保合理诊疗范围的,可以享有与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2024年4月1日起,在2022年待遇政策的基础上,我局进一步提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起付线降低为500元,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与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合并统一,不再单独计算;报销比例提高:其中,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78%、83%,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83%、8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88%、93%;封顶线提高为政策范围内29000元。
下一步,我局将主动靠前服务,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协议政策指导与内容培训。
领导署名:陈玉良
联 系 人:叶少萍
联系电话:13859650258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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